全国职业院校美育联盟《章程》

发布时间:2022-07-06浏览次数:813

全国职业院校美育联盟《章程》

  1. 总则

第一条:全国职业院校美育共育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是为了加强全国职业院校美育教育教学工作交流与合作,实现资源共享,优势互补而组建的美育交流协作平台,是由全国各地区职业院校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机构自愿参与的全国性联盟。

第二条:联盟坚持以促进美育教育教学为宗旨,全面开展美育教育教学协作,深入研讨美育教育理论,开展美育教学探索与实践,共同开发共享美育教育教学资源,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提升师生的美育素养。

第三条:联盟宗旨以美育人,以美化人,资源共建,资源共享,合作共赢。


  1. 联盟成员

第四条: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。

第五条: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遵守国家宪法法律、法规、承认和拥护联盟章程;

  1. 自愿加入联盟,愿意支持联盟的各项工作;

  2. 成员面向全国的院校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组织。

第六条: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
  1. 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;

  2. 共享联盟资源及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;

  3. 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;

  4. 联盟重大事项决策。

第七条: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1. 自觉遵守联盟章程;

  2. 认真执行联盟决议;

  3. 认真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。

  1. 组织机构

第八条:联盟日常工作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。

第九条: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(理事会成员由各单位选派)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。

第十条:联盟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,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(由理事长单位选派),副秘书长若干(由年会轮值单位选派)。

第十一条:联盟理事会职责:

  1. 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、修改;

  2. 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
  3.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;

  4.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:秘书处职责:

  1. 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;

  2. 负责联盟相关会议的筹备和召开;

  3.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;

  4. 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 1. 工作内容

第十三条:联盟实行年会和工作会议制度,每年上半年举办一次年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单位和企业代表参加,商议联盟重要工作事项,确定下一年度年会轮值单位。每年下半年举办一次工作会议,由理事长、附理事长和年会轮值单位参加,商议年会具体工作事项。

第十四条:成立全国职业院校美育联盟网,由理事长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,以加强美育教育交流和线上线下教育互动。

第十五条:加强校政校企合作,大力开展美育工作研讨和美育主题活动。

  1. 附则

第十六条: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:本章程经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。